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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宝上户口 要的放弃国籍声明 做了公证后有效力吗?

编辑 2017/04/25

    小美也提到大部分美宝回国后上户口都比较容易,但有些城市要求提供放弃国籍声明后才给办理!多数妈妈都知道,这种声明实际并没有法律效力的,那如果是把这种声明拿去做了公证呢,就有用了吗?
 
    小美就注意到这样一个例子:
 
    一个生活在北上广、户籍地在北方某三线城市的美宝家庭,准备给孩子上户口,但因为工作关系,只能一方回去。
 
    当地户籍管理工作人员要求,美宝上户口必须出具放弃美国国籍的声明,双方在场签字。为了顺利办户口,他们决定去公证处进行放弃国籍声明的公证,随后其中一方带回去给美宝上户口。(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,拿着公证书就等于是在派出所在场签字。)
 
    好啰,后面的过程就变得有些戏剧化了:
 
 
    第一天,他们去咨询公证处的公证员,公证员要求他们准备好美国护照、出生纸等各种材料清单,再去办理;
 
    第二天,准备好各种材料,去往公证处办理公证,换了一个公证员,表示不能给办;
 
    又换了一个公证员,同样表示不能办理,意思是这种放弃美国国籍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,他们不给办。找头天咨询的公证员,结果被告知当天没上班,明天再来。
 
    第三天,又来到公证处,直接找到当时咨询的公证员,结果办好公证书。
 
    最终美爸拿着这张公证书,飞回家给美宝上了户口。
 
    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可思议,一个北上广大城市的公证处,对这种放弃国籍声明的看法就不一致,可见这个放弃国籍声明的确是一个奇异少见的文件,普通人就更不能了解里面的各种门道。(当然,本身北京上海这些城市,美宝上户口都是不需要提供这个声明的,公证处搞不清楚也情有可原。)
 
    公证后的声明,有没有用
 
    那这张被公证后的放弃国籍声明,到底有没有用?
 
    既然拿着这张公证书,能顺利上好户口,说明在户籍管理人员那里是有用的,但这个公证的作用,只在于证明这张声明是美宝父母双方签字的。只能说公证处做了一张被户籍管理人员认可的公证书。
 
 
    有人担心,平时出国的一些材料,也是被要求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,说明公证处出具的材料,是能够得到国外机构或政府认可的。那这张放弃国籍声明被公证后美国政府会不会认定你放弃国籍了,或者至少认定你有放弃国籍的倾向,对18岁以后的美宝或者父母依亲移民产生负面影响?
 
    小美并不这么认为。
 
    一般出国的材料公证,都是因为要办理留学、工作签等情况才需要,而且并不是公证后,就得到国外机构的认可,而是还要拿到该国驻华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的,认证后的材料才被该国认可。
 
    父母拿着这种声明直接就上户口了,美国那边根本就不知道,哪里会被“认可”。所以这种被公证的声明,实际对美宝的美国国籍,依然不会产生影响。
 
 
    要是如果哪一天,作为监护人的父母,拿着这种声明跑到美领馆做公证,会不会就有效力了?
 
    这就要小美下次好好分析一下了,应该没有人费尽千辛万苦跑到美国生了孩子,又主动放弃美国国籍的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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